去年5月,蔡先生在網(wǎng)上看到一家具公司的廣告,對方稱是“擊敗全上海雕花藝術(shù)”。經(jīng)過磋商,蔡先生與其簽訂《家具買賣合同》,約定購買客廳和餐廳家具各一套,共計8萬多元,打折后價款是7萬多元,均為全實木(樺木),兩個月后交貨。蔡先生當場支付定金2萬元。
此后,“達芬奇”事件爆發(fā),蔡先生多次電話提醒家具公司,自己定購的是“全實木”家具,可家具公司卻一直沒有交貨。去年10月20日,蔡先生50多歲的母親獨自在家。公司派人上門說來量家具尺寸,蔡母讓他進了家門。
這位工人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《家具買賣合同》說,“你簽了馬上就幫你把家具做好”。蔡母聽說要將以前的合同作廢,就不簽這份合同,說得讓兒子自己簽。據(jù)蔡母說,當時這名工人就有些火了,蔡母出于害怕,就簽了這份合同,此后又怕家人擔(dān)心,沒有將這件事情告訴家人,該合同已將“全實木”三個字刪掉了。
蔡先生考慮到家中的裝修已做了配套安排,又增購了價值4萬多元的電視柜、衣柜等家具。10月30日,蔡先生又通過銀行轉(zhuǎn)賬付給公司老板的賬戶1萬元,至此,蔡先生已支付家具款近9萬元。
去年12月23日,公司將全部家具送貨完畢,送貨單上“備注”欄內(nèi)全部標明為“非實木家具”。這天,蔡先生向家具公司老板支付了1萬元,尚有1萬多元尾款未付。
蔡先生發(fā)現(xiàn)這種家具網(wǎng)上到處都有賣,第二份變更的合同是公司威脅老人所簽,公司行為屬欺詐,應(yīng)雙倍返還家具款。今年2月,蔡先生提起訴訟。
被告家具公司認為,原告的母親提供的這份證詞沒有證明力,原告沒有其他證據(jù)證明被告實施了欺詐行為。變更合同后,原告不僅接受了家具,還陸續(xù)定購了其他家具并支付了貨款,是對變更合同的追認,所以不存在欺詐行為。另外,由于原告支付貨款不及時,至今還有余款未付,才導(dǎo)致被告交貨延時。
為了證明不存在欺詐故意,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12月23日送貨工人的證詞,說當天原告一家人都在現(xiàn)場,而且從上午送到后一直安裝到下午才離開,原告一家沒有提出異議,并簽字接收了家具。
經(jīng)過法庭調(diào)解,被告同意不再要求原告支付1萬多元的余款,并再支付原告1萬元補償款。
【以案說法】
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(wù)有欺詐行為的,消費者可主張“雙倍賠償”。本案原告在與被告訂立的第一份合同上明確標明為“全實木”家具,如果被告此后供貨的是“非實木”而又瞞著原告,那就毫無疑問被告構(gòu)成欺詐。
但被告修改了合同,雖然被告在簽訂修改合同時,做得比較“狡詐”,但原告在訴訟中沒有能提供有力證據(jù)證明,被告運用了“脅迫”手段,從而將這份修改合同推翻。原告只是提供了母親的證詞,顯然不夠說服力。
而且修改后的合同在以后的履行過程中,原告還在定購被告的家具并付款,就此可以說,修改后的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認可,被告就不構(gòu)成“欺詐”。但本案中,被告的做法確實有待商榷。
【法辭典】
《消費者權(quán)益保護法》第49條:經(jīng)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(wù)有欺詐行為的,應(yīng)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(wù)的費用的一倍。